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代表鮑家科建議,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
  草案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鮑家科說,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故多發,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違法成本低。從目前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處罰來看,只要不造成嚴重後果,相關責任人就不會受到法律追究。
  “不應只以食品價款作為賠償基數。”鮑家科說,雖然這樣規定計算簡單易於操作,但能否實現懲罰性賠償制度應有的效應是值得商榷的。一袋牛奶、一袋饅頭、一根火腿腸,價格不高,但是消費者食用後,特別是特定人群吃了以後,代價是很大的。如果以價款為賠償基數的話,懲罰性賠償達不到懲罰性的立法目的。至少還應該從兩個方面考慮加大懲罰力度:一是違法者的違法利潤值,即到底獲得了多大利潤。二是要以食品安全對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為計算基礎,採用一種綜合性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可以制定一個懲罰性的最低限額和最高限額。將來在法官判定案件時,可以考察經營者的主觀故意或者是過失程度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  (原標題:應規定懲罰性賠償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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